人们常说,最危险的地方即是最安全的地方。但现实中却往往相反。近日,湖南省L市发生了一起离奇的案件,当地法院在审理一起开设赌场案过程中,民警注意到一名旁听人员甲某有些眼熟,之后确认甲某正是该案的在逃犯罪嫌疑人。于是待庭审一结束,民警便将其当场抓获。对此,网友除了笑翻了天以外,不禁产生一个疑问“这个逃犯算不算自首呢?”对于这个问题,成公教育为各位考生分析如下:
自首,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;或者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。前者被称为一般自首,后者被称为特别自首。
一、一般自首的条件
1.自动投案
行为人主动投案必须发生在未被司法机关发觉,或者虽被发觉,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、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,主动、直接向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也视为自动投案:
经亲友规劝、陪同投案的;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,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,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。
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,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,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,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。
由此可知,上述新闻中的逃犯旁听庭审被抓不属于主动投案,就算他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罪行也不构成自首。
2.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
即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。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,犯罪分子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,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犯罪事实,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,否则不能认定为自首。
二、特别自首的条件
1.被采取强制措施
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;也包括在被采取行政拘留、司法拘留、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、司法强制措施的行为人。
2.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
注意,所谓“本人其他罪行”是指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。若性质相同,则不构成自首。
【试题演练】(单选)下列选项中,构成自首的是:
A.甲乙一起盗窃5万元,事后甲被警方抓获,审讯中甲为了兄弟义气声称盗窃均是他一人所为。
B.丙抢劫他人10万元,其父得知后带领警方前来抓捕,丙无拒捕行为,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。
C.丁因在公交上扒窃被抓获,审讯中还供述了警方未掌握的入室盗窃1万元的事实。
D.戊因故意杀人被抓获,审讯中供述警方未掌握的抢劫他人的事实
【答案】D。成公解析:在共同犯罪案件中,犯罪分子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,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犯罪事实,A项错误,甲未供述同案犯乙的罪行,不构成自首;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,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,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,B项错误;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性质不同的罪行。C项错误,丁涉嫌盗窃被抓,供述的入室盗窃行为性质相同,不构成自首;D项正确,戊涉嫌故意杀人,向警方供述的是未被掌握的抢劫的事实,二者性质不同,构成特别自首。故本题答案为D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