众所周知,当一个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越长,他存活的概率也就越低。所以当一个人下落不明好几年后,我们该怎么在法律上处理这个人的相关权益,比如,作为失踪人的债权人找谁索要债务?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就写在《民法典》中,也即是宣告死亡,而它也恰恰是大家在事业单位考试学习中一个相对重要的知识点,它的考察方式多是直接考察,需要大家对宣告死亡涉及的时间以及法律效果有清楚的记忆。今天成公教育带大家来学习一下它。
首先,想要宣告一个人死亡,必然不可能是随随便便的一个主体就拥有的权利,所以宣告死亡是由人民法院去宣告的。此处的“人民法院”就可能是一道单选挖空考题,大家需要熟记。
其次,有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,只有当一个自然人下落不明足够久,才符合去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条件。
据《民法典》记载,列举如下:
一、下落不明满四年;
例:张三外出打工,四年过去,音讯全无。
二、因意外事件,下落不明满二年;
例:张三外出打工,遭遇地震,下落不明,距今已两年无音讯。
三、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,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,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。
例:张三外出打工,乘坐飞机,飞机意外失事坠毁,经有关部门搜救,已证实无一人生还。
由上文可知,在考试中,大家要根据不同的题干去匹配不同的情形,做到对号入座即可得分。
再者,可想而知,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资格去法院申请宣告这个失踪人死亡的,比如,小明就不能去申请法院宣告一个素昧平生的小红的死亡。
因此这个申请资格是“利害关系人”的。顾名思义,是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,比如近亲属、债权人或债务人。
最后,我们还需要熟知宣告死亡后的法律效果,从以下三个角度解释:
一、财产:债权债务清理,继承开始;
二、婚姻:与配偶的夫妻关系自动消灭;
三、子女:配偶可单方决定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;
其实大家在看完上述总结后,会发现宣告死亡后的法律效力和这个人真死亡近乎一致,唯一不同就在于,这个失踪人是否真切死亡我们尚未可知,只是在法律上结束了这个人。
因此,大家就可以简单的将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记忆为,妻离子散、家破人未亡。
综上,大家在学习宣告死亡这个知识点时,需要记清楚它的时间限制、申请人、宣告机关和法律效果,分门别类,只要别混淆,那么这个知识点的分数就是囊中之物了。